答:目前理論與司法實踐中,對于合同解除后違約金條款能否繼續適用主要包括兩種觀點:
一是否定說,認為合同因解除溯及既往消滅,違約金條款失去效力,且債務人根本違約責任已吸收瑕疵履行違約責任,故當事人僅能主張損害賠償,無權請求支付違約金;
二是肯定說,認為支付違約金的行為,是當事人通過預先設定并獨立于履約行為之外的給付行為,且《民法典》第五百六十七條規定,“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,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”。
答:目前理論與司法實踐中,對于合同解除后違約金條款能否繼續適用主要包括兩種觀點:
一是否定說,認為合同因解除溯及既往消滅,違約金條款失去效力,且債務人根本違約責任已吸收瑕疵履行違約責任,故當事人僅能主張損害賠償,無權請求支付違約金;
二是肯定說,認為支付違約金的行為,是當事人通過預先設定并獨立于履約行為之外的給付行為,且《民法典》第五百六十七條規定,“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,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