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情介紹:原告楊某與被告黃某經他人介紹認識,后匆匆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。出嫁前,原告的母親給付了原告20萬元,用于購買轎車。在結婚前幾天,原告與被告一同購買轎車一輛。在購車時,原告通過汽車銷售公司的POS機刷卡支付,登記在被告名下。不久雙方感情不和,產生不可調節的矛盾,一直未共同生活。為此原告訴至法院,請求法院判決離婚,返還涉案車輛。
法院審判意見:經法院審理認為,購車款是原告母親給其的陪嫁物,法律性質上屬于婚前個人財產。其次,車輛屬于動產,不以登記為取得所有權的要件,而是因購買取得所有權。庭審時原告陳述自己不會開車,被告又在外地工作,為了方便才登記在被告名下,并無贈與意思表示。被告也承認是因為其與原告結婚才將車輛登記在其名下,無證據證明贈與的意思。法院對被告主張贈與不予支持。判令被告返還車輛。
從該案中可以看出:1、贈與須要有明確贈與意思表示。2、車輛所有權的轉移不以車輛登記為要件。3、該案為女方母親出資購車,不屬于《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》中調整的彩禮范疇。女方父母婚前陪嫁品屬于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,非婚后共同共有或贈予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