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們總會遇到客戶問:“對方沒錢,起訴有用嗎”“官司打贏的概率有多少?”“官司打贏了,錢拿不到,豈不是竹籃打水一場空?”。從法律層面講,官司勝訴跟能否拿到錢是兩個概念,涉及兩個程序,一是訴訟程序,另一個是執行程序。這時候客戶可能會產生“萬一拿不到錢,支付的律師費,訴訟費不就白花了嗎,從而放棄訴訟”。其實這種想法是錯誤的。
為什么要起訴?

(1)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。

根據《民法總則》第188條規定:“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三年”?!睹穹ㄍ▌t》第140條規定:“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,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,從中斷之日起,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”。  從上述規定可知,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為3年,即法律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的請求權為3年。如果超過3年,則對方可以訴訟時效過期作為抗辯理由,導致債權人敗訴的風險。

(2)可以查詢債務人的財產狀況。

在現實生活中,債務人為了逃避債務,往往會“哭窮”,轉移或是隱瞞財產,給債權人造成確實無法償還債權的假象。而債權人對此并不了解,唯有委托律師或是通過法院去查詢債務人的財產狀況,以便真實了解債務人是否能夠償還債款。

(3)固定債權,保留證據材料。

債權人由于時間間隔太長,證據材料滅失或是毀損,導致收集證據材料困難。盡早起訴,一方面防止訴訟時效過期,不受法律保護。另一方面可以固定債權,法院確定雙方的債權債務關系后,就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。

(4)迫使債務人還款。

通過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》以及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》,限制被申請人高消費以及公安布控,債務人子女無法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,債務人無法乘坐飛機,列車軟臥,輪船二等座以上艙位,債務人名下的唯一住房也可能被法院查封等措施,從生活的方方面面予以限制,迫使債務人償還債務。只有當債務人還清債務后,才能從限制高消費和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中予以排除。

律師特別提示:

在得知權益收到侵害后應盡早通過法律途徑去維護自身合法權益,倘若仍覺得起訴沒有作用,從而放棄起訴,當超過訴訟時效后,若再想追回財產,那機會可是微乎其微了。